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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众锦标学校章程
来源:办公室    录入时间:2018-06-24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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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众锦标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中山市民众锦标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民众镇锦标村锦丰东路8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曾耿标、彭建青。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举办者:曾耿标,出资金额1.8万元,占总出资金额的60%;彭建青,出资金额1.2万元,占总出资金额的40%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学历教育;

(二) 办学层次:小学、初中;

(三) 学制: 小学六年,初中三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小学40个班2000人,初中22个班,1210人;

(六) 招生区域:中山市;

    (七) 其它。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5 人。本单位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董事;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常务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实行1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董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彭建青。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业务主管单位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91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